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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专业人士必知的七条监管知识


一 什么是化妆品?
化妆(Cosmetic)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含义是“化妆师的技巧”或“装饰的技巧”,也就是指把人体的自身优点多加发扬,而把缺陷加以掩饰和弥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化妆品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
关于化妆品的定义,世界各国(地区)的法规规定略有不同。在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三 如何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产品的使用方法 应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揉、抹、敷等,而以口服、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
2.产品施于人体的部位 应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而牙齿、口腔黏膜等不在此范畴。
3.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 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也是化妆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
目前,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

四 如何理解法规中关于化妆品功能的界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功能界定为“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部位的污垢、彩妆进行清洁,如洁面霜、沐浴液、洗发香波、睫毛膏卸妆液等。
2.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汗或掩盖方法,达到减轻和消除体臭的作用,如抑汗剂、祛臭剂等。
3.护肤、护发作用:保护皮肤,使皮肤滋润、光滑和富有弹性,以抵御寒风、烈日和紫外线等的损害,达到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衰老的目的;保护毛发,使毛发柔顺,达到防止毛发枯断的目的。如润肤霜、防晒霜、润发油、护发素等。
4.美容和修饰作用: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进行美化和修饰,达到美化容颜、赋予人体香气的目的,如香粉、胭脂、唇膏、发胶、染发剂、烫发剂和香水等。

五 我国化妆品法规中是如何区分化妆品类别的?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特殊用途化妆品。
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2007年之前称为普通化妆品)。

六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哪些?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七 常见英文缩写的含义

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IUPAC——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
CTFA——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水协会(Cosmetic, Toiletry and Fragrance Association)。
PCPC——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Personal Care Producted Council)。
COLIPA——欧洲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水协会(European Cosmetic,Toiletry and Perfumery Association)。
CIR——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osmetic Ingredient Review)。
INCI——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
CAS——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EINECS——欧盟现有的化学物质名录(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LINCS——欧洲已登记化学品目录(European List of Notified Chemical Substance)。
IFRA——国际香料组织(International Fragrance Association)。

来源:C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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